行政相驗適用對象係指對非於醫療機構或非於就診、轉診途中死亡,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之「病死」者。因此,下列情形請喪家向派出所報請司法相驗: 1.完全無任何就醫紀錄 2.到院前死亡 3.外國人或大陸人 4.身分不明 5.醫療糾紛 6.非病死(意外死、自殺、他殺、不詳、、過敏致死、中毒、非病因性之休克或窒息、電擊、火災、動物或昆蟲螫咬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