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:一、備妥下列文件:
(一)往生者身分證(身分證遺失者,可以戶口名簿+官方核發有照片證件代替)
(二)診斷證明書、病歷影本、病歷摘要(備妥其一),佐證資料需有清楚病名,如肺炎、高血
壓、帕金森氏症……等,僅書寫心肺衰竭、停止呼吸心跳,因無法判斷死因,無法受理行政
相驗。(倘家屬手邊無診斷證明書,因無法判斷是否為疾病因素導致死亡,請家屬至往生者
最近就醫之醫療院所申請)
二、撥打衛生所總機07-8218802,告知診斷證明書病名、相驗地址、電話(含行動電話及市話)、
往生者姓名、性別、歲數、入殮時間,本所將聯絡指定醫療機構醫師前往相驗,完成相驗後,方
可入殮。
三、如往生者或喪家為中低收入戶,出示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戶證明,可予免收行政相驗費用。